|
求救!!! SOS 村ㄚ 老大 本人在公司待了3年7個月(勞保存續期間),因工程結束被通知於5月31日(星期一)離職。 問題來了: 1.沒遣散費。 2.經詢問:回答:平常每個月都有給獎金! 事實上是:工程進行中,很忙碌的那幾個月比較多獎金,其他有時沒有,還有讓我們輪流上班的幾個月有扣到我們的底薪。整個加起來(包括年終獎金)應該沒比該給我的遣散費多,而且所謂“獎金”:不是我們該很感謝公司的獎勵;而“遣散費”不是法律規定、保障該給我們的補償嗎?這兩者能一樣嗎?難道“分期付款”反而比“總繳”便宜嗎? 3.公司連一天謀職假都沒給我,這合裡嗎? 4.我該如何處理? 5.該自認倒楣嗎? |
|
|
| |